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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蔡雪琴与费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雪琴,费惠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3042号原告蔡雪琴。被告费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雪琴诉被告费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