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蔡雪琴与费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雪琴,费惠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3042号原告蔡雪琴。被告费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雪琴诉被告费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