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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尉兴平与王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兴平,王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尉兴平,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山西省临汾市。被执行人王保国,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尉兴平申请执行王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房管所、车管所、各商业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尉兴平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