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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颜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颜某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B栋11楼01号,法定代表人雷思源。诉讼代表人:侯晓明,系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人颜某。2009年至今任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6月9日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9日被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青县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曹颖,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颜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侯晓明、被告人颜某及辩护人曹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颜某,为感谢华润集团助理总经理吴丁在其公司在承揽华润集团下属公司的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多次给予吴丁及其妻子郁波财物:1、2012年春节期间,以给吴丁、郁波的女儿吴某甲压岁钱的名义,送给吴丁、郁波夫妇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40650元。2、2012年8月,在吴丁、郁波的女儿吴某甲出国前,给予吴丁、郁波夫妇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3305元。3、2013年底至2014年初,颜某出资90000元人民币为吴丁和郁波夫妇订购了往返北京和纽约的机票,并于2014年1月28日,以过节费的名义送给吴丁、郁波夫妇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2106元。综上所述,共计向吴丁、郁波夫妇行贿款物折合人民币31606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颜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侯晓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颜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均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三项犯罪事实是在吴丁委托其代购机票和兑换美元的前提下进行的行贿。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颜某,为感谢华润集团助理总经理吴丁在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华润集团下属公司的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多次给予吴丁及其妻子郁波财物:1、2012年春节期间,以给吴丁、郁波的女儿吴某甲压岁钱的名义,送给吴丁、郁波夫妇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40650元。2、2012年8月,在吴丁、郁波的女儿吴某甲出国前,给予吴丁、郁波夫妇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3305元。3、2013年底至2014年初,颜某出资90000元人民币为吴丁和郁波夫妇订购了往返北京和纽约的机票,并于2014年1月28日,以过节费的名义送给吴丁、郁波夫妇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2106元。综上,共计向吴丁、郁波夫妇行贿款物折合人民币316061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颜某的供述证实,其2013年5月至今任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吴丁是华润集团助理总经理兼任华润金融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是华润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和吴丁大约在2011年的时候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华润建筑公司负责华润置地万象城一个总价款600万元的项目正在招投标,其公司可以提供相应设备,当时考虑吴丁是华润集团的高级领导,肯定能在招投标中为其提供一些帮助,就找到吴丁请他帮忙,吴丁答应了,最后其公司中标了这个项目,并盈利八十万元左右。大约2012年10月,重庆协信解放碑项目开始招投标,在参与招投标之前其通过吴丁的哥哥吴某乙认识了华润集团负责该项目的杨钧,参与招投标后其找了吴丁,让他帮忙联系一下,但最后觉得利润太低放弃了。大概2012年10月份,其得知华润停车场(天津)有限公司计划投资建设聚和华大厦项目,就通过吴某乙联系了该公司总经理许某在一起吃饭,了解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开始时间,准备在合适的时候再找吴丁帮忙,后来其约吴丁在北京打高尔夫球时向吴丁说了其公司想参与聚和华大厦项目招投标的事情,让他出面帮忙,吴丁答应了。因为其公司属于私营企业,而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符合这个项目的要求,更有竞争力,后来其公司以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招标并中标该项目,工程总价款是2000多万元。2012年春节之前的一天,吴丁打电话约其在深圳见面,和他家人一起吃饭,其同意了,考虑到要和吴丁家人一起吃饭,其就事先准备了5万元港币,想给吴丁的女儿作为压岁钱。春节期间按照事先约定,其直接去了深圳木棉花酒店,到了酒店见到吴丁和郁波之后,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万元港币的红包给了郁波或是吴某甲,说过年了给孩子的压岁钱,吴丁和郁波客气几句就收下了。当时给钱的时候只有其、吴丁、郁波和吴丁的女儿吴某甲在场。其给吴丁女儿钱是因为2011年下半年吴丁在其公司承揽华润万象城项目时给了帮助,也借此与吴丁拉近关系,希望日后能得到吴丁更多的关照。这5万元港币是其事先在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的人民币,然后找中介换的港币,都是1000元一张的。2012年8月底或9月初,吴丁和郁波的女儿吴某甲去美国上学,当时吴丁想让其陪他们一起去美国,其当时主动问吴丁需要做什么准备,吴丁笑着说除了钱什么也不用带,又说出去怎么也得带点美元,后来因为签证问题自己去不了美国,考虑着出远门需要用到行李箱,就在北京买了两个RIMOWA的箱子,箱子是在专卖店买的,花了多少钱记不清了。另外其还准备了1万美金打算和箱子一起给吴丁、郁波送去。其给郁波打电话约好在万豪酒店门口见面,之后其让司机开其的奥迪去了万豪酒店,让司机把两个箱子交给郁波的司机,郁波的司机就把箱子放到郁波车上了,另外其从口袋里把之前准备好的装有1万美金的白色信封塞到了郁波包里,并对郁波说本来打算陪她一起去纽约的,但最近太忙走不开,让他们千万别介意,当时郁波客气几句就收下了。其给郁波的都是100美元一张的纸币,这1万美金是其以个人借款的名义在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取的现金,后来找中介换的美元。其给吴丁这1万美元也是为了感谢吴丁之前在万象城项目给其很大帮助,拉近双方的关系,方便以后得到更多帮助。大约在2013年底2014年初的时候,农历春节之前,吴丁跟其说过年期间要去美国看女儿,并通过短信和电话告诉其帮忙订一下去美国的飞机票,其回复他说老板的事一定办好,买飞机票的事其负责订并支付全部票款。后来吴丁的妻子郁波把他们二人的身份证信息通过短信发给其,其给吴丁夫妇预订了往返北京和纽约的商务舱机票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机票订完后其通过短信通知了吴丁和郁波。机票是在一个票务公司订的,票务公司负责人叫刘某,其公司常在他们公司订机票。其给吴丁订的机票是2014年1月29日北京飞纽约,2014年2月4日纽约飞北京的机票,花了大约9万元,具体数额说不好,这钱是其公司的钱,在公司账目有记载。在给吴丁夫妇订完机票后,其从自己办公室拿了,13万元人民币通过中介换了2万美元,这13万人民币也是其公司的钱。在2014年1月28日其和吴丁约好在他家楼下见面,到吴丁楼下的时候吴丁和郁波都在,其就将事先用白色信封装好的2万元美金给了郁波,说过年了给拜个节,其就开车走了。在吴丁让其给他们订完机票后,其和吴丁在一起打球的时候,吴丁曾说其在银行上过班换汇方便,让其换些美元给他,其当时问吴丁换多少,吴丁让其看着办,其感觉吴丁给其在聚和华大厦项目上帮忙了,就送给了他这2万美元表示感谢,直到现在吴丁、郁波也没有讲换美元的事儿,也没有把换美元的钱给其。2、吴丁的供述证实,颜某是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板,其大概2011年通过别人认识颜某的。2012年春节期间,其、郁波还有女儿吴某甲和其父母在深圳一起过春节,住在木棉花酒店。期间颜某来到其居住的房间送给其女儿一个红包,当时其和郁波都在场,颜某对其说过年了给孩子的压岁钱,其和郁波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颜某又和其父母说了几句话就走了。之后其女儿把红包交给了郁波,郁波告诉其红包里有5万元港币。2012年9月初,其女儿吴某甲去美国留学,其和郁波要送吴某甲去美国,一开始颜某也想和其一起去,后来因为一些原因不能同往。大概2012年8月底的一天,郁波和吴某甲去外面吃饭,回家的时候郁波对其说颜某说他不能去美国了,今天给了她1万美元,其说这些钱就放你那吧。吴某甲在2012年的时候离家到美国读高中,2014年春节前,其和郁波打算到美国去看女儿陪她一起过春节,需要购买北京往返纽约的机票,颜某之前曾经和其讲过他有门路,订购机票比较便宜,所以大概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的一天其给颜某发短信让他给其和郁波订购春节期间往返北京和纽约的机票,颜某回复说一定给其办好,并说由他负担订购机票的费用。之后其让郁波通过短信把其和她的身份信息发给了颜某,由颜某订购机票,颜某给其订购的是商务舱,这些机票并不需要直接送到其手里,其和郁波登机时持身份证到机场就能办理机牌登机。其是2014年春节前从北京飞纽约,2014年春节之后从纽约飞北京,往返之间大概间隔三四天,颜某给其订购的机票花了多少钱不清楚,没有问过。其知道颜某曾经在银行工作过,换汇比较方便,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当时其和颜某正一起打高尔夫球时,对颜某说让他给其换些美元,但没说具体换多少,颜某就答应了。就在其和郁波出发的前一天晚上,颜某和其约好在其家楼下见面,其和郁波一起下楼和颜某见面,颜某把一个白色信封交到郁波手里,并说过年了给其拜个年,其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回家后打开看信封里面有2万美元,全是100美元一张面额的,一共有两捆。这些钱其和郁波到美国看望女儿时用于日常花销了,这钱其没有还给颜某,一开始其想还给他的,但颜某送来这些美元时也没提换汇的事,只说给其拜个年,其认为颜某就是想把这些钱送给其,其也就没和他客气。颜某送给其钱是因为其是华润集团下属的华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管理华润集团的一些业务,另外其在华润集团也有一定的地位,颜某送给其这些财物是为了和其拉近关系,希望能在生意上给他一些关照,其在一些事情上也给颜某帮了忙,颜某送给其这些财物也是表示对其的感谢。另外其在2011年曾经介绍颜某跟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唐某乙认识,让唐某乙关照一下颜某。2013年颜某投标华润停车场天津有限公司一个项目的机电工程,其还给华润停车场天津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许某打过招呼让他照顾颜某。3、郁波的供述、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吴丁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实,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是霍思源,实际上公司是总经理颜某的,霍思源是公司的一名员工,只挂了个名。其从2010年9月至今从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至今,2013年5月前其负责公司的事务管理和财物,2013年5月之后其只负责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成都华润置地万象城项目VAVBOX工程、重庆协信解放碑项目以及聚和华大厦项目综合机电工程这几个项目,其都知道,但没参与,具体情况不清楚,重庆协信解放碑项目好像没有运作成。另外两个项目其公司运作成功,成都华润置地万象城项目BOX工程是2011年的项目,聚和华大厦综合机电工程是2013年的项目。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是颜某,其是2010年底到2014年2月18日在该公司负责后勤工作,现在辞职不干了。2013年12月,总经理颜某让其从公司财物拿10万元现金,联系成都铁行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美华分公司刘某结算一下国际机票款,共计花费九万元。刘某收了钱后给其打了一张收颜某机票款九万元的条,其回到公司以后就把这张条交到公司财物,剩下的1万元给了颜某。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7、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吴丁是其弟弟,现在是华润城市交通设施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总经理。颜某是其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在2011年到2012年间,其曾介绍颜某认识了华润置地的唐某乙,在重庆工作过的杨钧,其也给颜某介绍过华润停车场(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许某。8、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到2011年底其任华润置地(成都)发展有限公司商业项目部经理,期间公司经理唐某乙曾和其联系说有人推荐了一个做空调箱的单位,叫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让其看看推荐给华润建筑公司,后来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肖继斌来到其公司,其了解了一下他公司的情况,然后就将这公司介绍给了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项目部,再后来听说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万象城空调VAVBOX控制箱项目。9、证人唐某乙的证言证实,其2013年至今任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大概在2011年上半年,吴丁给其打电话介绍颜某和其见面,颜某是做机电工程的,让其多给关照,其答应了。颜某跟其说他想承揽万象城空调VAVBOX控制箱供应工程,其告诉颜某万象城是华润置地的项目,但是这个项目已经总承包给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了,工程分包的招投标都是他们负责,其让他回去准备相关资料,先把名报上,其可以把他推荐给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参与投标。之后这些事情其交给项目部办理的,颜某的公司叫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听说中标了,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2013年下半年至今任华润城市交通设施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大概在2011年底的时候,通过吴某乙介绍认识了颜某,当时其公司在解放碑附近正有一个协信解放碑写字楼的机电工程,就跟颜某说如果他公司的条件符合的话可以参加招标,因为颜某的公司资质不符合其公司项目的资质要求,所以他才以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的。最终颜某感觉利润太低放弃了这个项目。大约在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其记得吴丁曾给其打电话让照顾颜某的公司。11、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2012年4月至今任华润停车场(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是吴丁,同时吴丁还是华润城市交通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的助理总经理。其通过吴丁的哥哥吴某乙介绍认识了颜某,颜某当时说和吴丁也认识。华润停车场聚和华项目的机电工程大概是2013年四五月份开始招标,颜某用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了招标,最终顺利中标。因为公司董事长吴丁打过招呼,让其对颜某照顾,老板交代的事其肯定得办,在同等条件下当然会优先考虑颜某的企业。颜某中标的项目大约是两千多万元,具体数额以合同为准。1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09年至今任湖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分公司的经理,其公司属于国有企业,颜某的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就是用的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资质,通过招标承揽聚和华大厦项目的机电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其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但不参与这个工程具体运作活动。13、兰天亲笔书写的说明证实,兰天系四川省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其名下卡号为:62×××74的建行卡,长期由公司老板颜某保管使用。14、证明二份证实,颜某系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2009年至今任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15、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雷思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证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姓名及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16、收条一份证实,刘某2013年12月4日收到颜某机票款九万元的情况。17、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始凭证粘贴单证实,颜某2012年1月25日借支人民币二十万元整,颜某2012年7月11日收到现金十万元。18、兰天的银行账户取款报销明细证实,被告人颜某送给吴丁、郁波的2万美元的支款情况。19、刘某和颜某手机记录截屏五张、航班信息两张、中国银行沧州分行外汇牌价24页证实,被告人颜某通过刘某为吴丁、郁波预订机票及港币的实时兑换价格。20、华润停车场(天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华润置地(成都)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天津公司聚和华大厦项目综合机电工程招标请示两页、投标资格预审汇总表一页、招标预备会决议纪要一页、综合考察报告7页、华润城市交通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报纸7页、投标邀请函一份、会议纪要三份、聚和华大厦项目综合机电招标技术标评报告一份、聚和华大厦项目综合机电工程合同一份、付款通知书一份、付款申请单一份、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张、发票开具查询一份、承包协议一份、天津华润停车场记账凭证一张、记账回执一张、二十四城商业项目一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合同一份、华润置地万象城项目之VAV-BOX供应合同文件一份、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记账凭证一份、付款回单一份、华润置地万象城项目供应商付款申请书一份、四川增值税发票21张、工程量清单汇总两张、华润置地万象城项目进度款申请表2份、分包中期形象进度报告2份、工程量清单2份、设备移交记录6份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颜某所在的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华润集团下属公司的工程项目的情况。21、吴丁基本信息表一份、华润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一份、关于吴丁工作身份的说明一份、对外经济贸易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赴香港(澳门)人员批准通知单一份、关于请审批派遣第三批八八、八九届毕业生的函一份、派出干部提拔审批表一份、关于王增利等27人申请赴香港工作的函一份、关于办理王增利等27人派港工作手续事函一份、关于宋贵斌等7人申请赴港工作的函一份、关于请办理宋贵斌等7人重新派港手续事函一份、华润公司出国任务批件一份、干部履历表一份、华润公司股权架构图一份、华润公司基本资料一份、关于吴丁工作身份的说明一份、华润集团党委会会议纪要一份、关于吴丁李福祚职务任免的通知一份、华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岗位说明书一份、华润公司基本资料2份、华润集团党委会会议纪要2份、通知4份、登记表一份、登记申请书一份、对外经济贸易部文件3份、关于拟在北京成立北京华润有限公司的请示报告一份、任志斌基本情况一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件2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2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份、关于申请重新登记注册的请示一份、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4份、关于宋林、陈新华职务任免的通知一份、企业登记通知书一份、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一份、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一份、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一份、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审核表一份、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一份、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一份、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审核表一份、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份、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一份、资产负债表一份、损益表一份材料证实,华润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吴丁系华润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华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4、青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一份证实,被告人颜某已将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款40万元上缴。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颜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数额共计31606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颜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四川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颜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 鹏审 判 员  张金梅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