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吉林市一汽四环大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刚,吉林市一汽四环大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745号原告:张永刚,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尹玉娥,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一汽四环大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西宁路9号。法定代表人:蔡金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刚与被告吉林市一汽四环大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永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张永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