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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瑞英盗窃罪申请再审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豫0603刑申1号原审被告人郑瑞英盗窃一案,本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作出(2008)山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瑞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郑瑞英申诉称:因申诉人无业,且离异后需抚养孩子,在生活无着的情况下盗窃,主观恶性小;两次盗窃共计金额为1440元,虽系累犯,但并未达到数额较大量刑范围的上限;同时申诉人有认罪态度好和退赃情节,可以不认定申诉人盗窃犯罪具有严重情节。所以原审认定申诉人具有严重情节并以此量刑错误,请求立案再审。本案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对郑瑞英的量刑明显不当,申诉人郑瑞英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