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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7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王红娣与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娣,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民初7903号原告王红娣,女,195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肖忠礼,董事长。原告王红娣与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寅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娣诉称,2014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以下币种同),月息2分利,借期一年,若到期没有还本付息,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借款金额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但原告至今仍未偿还本金并付清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63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梅亿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编号XXXXXXX)一份,约定:“……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二、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8日起到2015年12月8日止。三、借款用途:此借款用于生产梅亿电动汽车专款专用。四、双方一致同意,以上借款按照以下方式偿还:甲方自收到上述借款后,每满一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和红利2100元,本协议书到期后,甲方收到乙方借款协议书及借款收据后,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最后一批余款柒万元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上还款已包括所有利息、红利及本金……六、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不得违约。甲方违约时,按乙方投资额的50%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时,扣除其投资额的50%作为违约金。其他违约的按国家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并附有甲方财务借资款收据此协议方可有效……”。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编号XXXXXXX)一份,载明:“……交款单位王红娣,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70000,收款事由借款%26lt;期限一年%26gt;;月息2分,红利1分……”。2015年10月起,被告未支付原告利息21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再支付剩余利息亦未归还借款本金。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书》、《收据》、银行转账汇款信息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收据》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及被告未能按期归还本息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剩余借款利息6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部分,《借款协议书》约定,在被告违约时,按原告投资额的50%支付违约金,现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按约支付35000元违约金,于法无悖,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对本案的依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红娣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二、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红娣借款利息人民币6300元;三、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红娣违约金人民币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6元,由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