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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张晓华、金连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华,王建忠,金连胜,宋燕,戴学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华,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忠,居民。原审被告金连胜,居民。原审被告宋燕,居民,系金连胜之妻。原审被告戴学德,居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晓华与被上诉人王建忠,原审被告金连胜、宋燕、戴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出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张晓华缴纳上诉费,上诉人张晓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应按上诉人张晓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晓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于永刚审判员  李 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