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张晓华、金连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华,王建忠,金连胜,宋燕,戴学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华,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忠,居民。原审被告金连胜,居民。原审被告宋燕,居民,系金连胜之妻。原审被告戴学德,居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晓华与被上诉人王建忠,原审被告金连胜、宋燕、戴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出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张晓华缴纳上诉费,上诉人张晓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应按上诉人张晓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晓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于永刚审判员 李 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