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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某、房县华星贸易有限公司与房县华星贸易有限公司、邹贵德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房县华星贸易有限公司,邹贵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54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曹向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房县华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贵德。被告邹贵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房县华星贸易有限公司、邹贵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改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