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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闵与杜建波其他案由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闵,杜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异3号案外人倪永川,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重庆市武隆县。申请执行人王闵,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杜建波,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办理王闵申请执行杜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倪永川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中,申请执行人王闵同意解除对杜建波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武隆支行账户的冻结,案外人倪永川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愿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是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倪永川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冰红审判员  左 兵审判员  赵本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