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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仙桃与鲍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3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代华兴、潘子玉,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鲍某。委托代理人陈磊,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69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以被告鲍某已经全额履行了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鄂0103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鲍某所有的鄂AW****号小型轿车及担保人张某某、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房屋的扣押、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鲍某所有的鄂AW****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张某某、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房屋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夏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