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拓红琴与郝增怀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红琴,郝增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733号申请执行人拓红琴,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增怀,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拓红琴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29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郝增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郝增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拓红琴偿还借款本金328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0元,执行费67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耀林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7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4月28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贾小平张华高胜强执行员:高胜强记录人:XX评议如下:高胜强:本院在执行拓红琴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29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郝增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郝增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拓红琴偿还借款本金328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0元,执行费67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耀林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7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张华:同意终结贾小平: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7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