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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莫某甲与莫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甲,莫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907号原告:莫某甲。法定代理人:董某。委托代理人:江金伟,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乙。原告莫某甲与被告莫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梦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金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甲起诉称:2015年10月26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董某与被告就原告的抚养费达成协议后,双方于2015年10月27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董某抚养。后被告未按照2015年10月26日协议内容给付原告抚养费,经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董某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500元(从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二、被告自2016年1月27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协议一份,拟证明2015年10月26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董某与被告莫某乙约定,由被告每月月底支付给原告抚养费500元,并注明不在离婚协议书中提起的事实。2、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各一份,拟证明2015年10月27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董某与被告莫某乙协议离婚的事实。被告莫某乙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举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莫某乙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莫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董某与被告莫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莫某甲。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15年10月27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协议离婚。2015年10月26日,董某与被告莫某乙书面约定,由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500元,同时注明该约定不在离婚协议书中提起。2015年10月27日,董某与被告莫某乙在温岭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抚养权归女方,跟随女方生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虽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董某与被告莫某乙在温岭市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莫某乙不承担抚养费,但考虑到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需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作出处理,以及结合董某与被告莫某乙在2015年10月26日达成的协议中明确注明离婚协议书中不提被告莫某乙每月月底支付婚生女儿抚养费500元的事实,本院认定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董某与被告莫某乙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被告每月月底支付500元抚养费的意思表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应当按约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未按约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应从董某与被告莫某乙协议离婚之日(即2015年10月27日)起算,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支付给原告2016年7月7日前的抚养费3667元,并由被告自2016年起至2028年止分别于每年9月1日前支付该周年小孩抚养费6000元。综上,对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某乙支付给原告莫某甲抚养费81667元,该款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莫某甲2016年7月7日前的抚养费3667元,并自2016年起至2028年止于每年的9月1日前各支付给原告莫某甲抚养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莫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朱梦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