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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肖建兴申请执行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兴,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8执166号申请执行人肖建兴。被执行人张强。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黔0328民初36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肖建兴申请执行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强应支付肖建兴案件款403650元,申请执行费595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组织申请人肖建兴与被执行人张强座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强承诺在2016年8月15日之前全部履行债务的给付义务,申请人肖建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328执1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怀志审判员  梁 毅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