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宁波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与丁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丁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752号原告:宁波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建云,该公司员工。被告:丁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晓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