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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小华 申请执行王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华,王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183号申请人王小华,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新军,男,汉族,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工作人员。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新军应归还申请人王小华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加倍支付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7488元。被执行人王新军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五、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王新军银行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50000元(含迟延履行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二、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王新军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折抵案件款。三、被查封扣押财产由本院指定相关人员保管,不得转移、转让、变卖该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亦不得对外担保,租赁。四、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以清单为准),限被执行人在十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