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6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顾泽与秦皇岛市华恒贸易有限公司、顾博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泽,秦皇岛市华恒贸易有限公司,顾博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6016号原告顾泽,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天河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秦皇岛市华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服务北里1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1837685-9。法定代表人李春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椿泰,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顾博杰,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开发区。系原告顾泽的父亲。委托代理人顾艳华,女,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秦皇岛港务局劳动服务公司退休职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被告顾博杰姐姐。原告顾泽与被告秦皇岛市华恒贸易有限公司、顾博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泽,被告秦皇岛市华恒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椿泰,被告顾博杰的委托代理人顾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1月1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本协议生效后,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服务北里18栋商业网点7号商业房(房产证号:秦房字第××号)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第一被告须在本协议生效后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之后第一被告曾多次支付违约金,但截至起诉之日,始终没有配合原告办理上诉房屋的过户手续。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确认原告与两被告2001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2、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秦皇岛市华恒贸易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涉及的2001年1月10日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理由是签订合同时被答辩人还未满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二、2001年至今,本案涉及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答辩人名下,但一直由被答辩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支配使用,因房屋发生的费用及收益也全部由他们或通过答辩人支付和收取,答辩人给予了完全的配合。答辩人并没有不配合过户,但过户所涉及的所得税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被告顾博杰辩称,案件中港城大街18-7的房屋是我于1998年出钱买的,后来秦皇岛市华恒贸易有限公司想买这处房,我们就签了个合同。我把房产证办下来之后,房名是华恒公司,华恒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给我钱。之后我就跟华恒公司商议直接把房子过给我儿子,就于2001年1月10日签订了《协议书》,但那时我儿子还不够年龄,就一直没有过户。这个房子一直是由我跟我儿子处置,收益和支出也全是我们的,与华恒公司无关,他们只是配合我们办一些相关事情。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1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甲方为第二被告顾博杰,乙方为第一被告秦皇岛市华恒贸易有限公司,丙方为原告顾泽。协议中第1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原协议书中涉及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服务北里18栋商业网点7号商业房(房产证号:秦房字第××号)的所有权归丙方所有。2、乙方须在本协议生效后配合丙方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3、本协议生效后原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因原协议书互无债权债务关系……。但截止至起诉之日,第一被告始终没有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经本院核实,2000年3月7日秦皇岛隆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卖方(甲方)与秦皇岛市华恒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乙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将甲方开发的服务北里18栋,建筑面积1107.56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卖给乙方。乙方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二被告顾博杰。该诉争房屋于2015年4月8日登记在第一被告名下。另查,涉案房屋一直由第二被告占有、使用、收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交了原、被告于2001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但原告未提交二被告于1999年3月20日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且经本院核实,诉争房屋系被告秦皇岛市华恒贸易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7日与秦皇岛隆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所购买,并依据该购销合同登记在被告秦皇岛市华恒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原告提交的《协议书》所载明的内容与本院核实的事实存在冲突,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顾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顾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 军审 判 员 王辉久审 判 员 许庆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立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