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丁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刑初2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锐,无业。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4月14日释放。2016年4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锐于2016年4月10日中午,至本市双凤镇凤北路,见被害人贾某停放在附近的轿车车窗玻璃未关,盗窃车内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52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锐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锐于2016年4月10日中午,至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159号一五金店门口,见被害人贾某停放在附近的车牌为“皖M×××××”的轿车车窗玻璃未关,后被告人丁锐采用将手伸进车内的手段盗窃贾某放在车内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5280元。案发后,被告人丁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丁锐处扣押到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贾某。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贾某的陈述;本案抓获经过、手机盒子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监控录像;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丁锐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丁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丁锐系坦白,配合公安机关调取赃物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上述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