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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1民初4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乔晶宇,女。被告宋某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乔晶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6月13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宋某现年5周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3年被告离家外出,至今联系不上。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宋某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1年6月13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2本。原告用以证实,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某系夫妻关系;2、2015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嫩江县多宝山镇卧都河村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用以证实,被告宋某某自2013年末离家,至今无法联系。被告宋某某未到庭,无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6月13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宋某现年5周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3年被告离家外出,至今联系不上。现原告以无夫妻感情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被告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不知下落,原、被告双方已不能互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邮寄费80.00元、公告费7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白静涛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祁彦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