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949号原告尚某某,女,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某甲。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