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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949号原告尚某某,女,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某甲。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