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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891号罪犯周璐,男,壮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茂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与同案犯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323.96元(已付清)。被告人周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周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