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章崇明与牟锡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崇明,牟锡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501号原告:章崇明。被告:牟锡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崇明与被告牟锡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崇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崇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7.50元,由原告章崇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