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章崇明与牟锡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崇明,牟锡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501号原告:章崇明。被告:牟锡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崇明与被告牟锡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崇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崇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7.50元,由原告章崇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