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梁亚军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鲍书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军,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鲍书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18号原告梁亚军,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代理人焦军锋,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迪安,总经理。被告鲍书军,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梁亚军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鲍书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辩称,本案不属劳动争议纠纷,且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石家庄××辖区,故请求依法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同时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作为证据。经审查,本案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为石家庄市长安辖区。综上,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卓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