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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民初1067号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1号楼五层。法定代表人蒋迎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玉东,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与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珍春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明、被告北京暴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汪赛男、李玉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完毕。原告保利公司起诉称:原告是影视《美人草》的权利人。2014年1月份,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合法授权,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网站上通过暴风影音软件提供影视《美人草》的在线播放服务,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与被告联系后,其对原告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影视《美人草》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做出道歉公告;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600元,差旅费1000元)共计4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保利公司当庭申请撤销了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北京暴风公司辩称:1、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自接到诉状之日起核查暴风影音软件已不存在涉案电影,因此目前不存在认可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可能性;2、从公证光盘内容看,被告并未直接提供涉案电影,视频来源是lecatv,因为在每段视频点击播放的页面左上角有“正在从lecatv获取视频”的加载显示;3、对于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共计4万元,被告亦不认可,其中经济损失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行为所导致实际损失及被告因此所获收益,并且涉案电影系2004年出品距今已有12年时间,并非当前热播的新片,商业价值不高,合理支出部分没有票据佐证;4、本案原告存在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理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原告是2014年1月在被告所述平台进行证据保全,却在即将过两年时效的时候,在2016年才起诉至法院,原告完全应该在进行证据保全后立即通知被告,删除相关涉案的视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而原告没有及时通知,很明显原告有导致被告举证不能获得更多赔偿的主观故意;5、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第四项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认为显失公平,即使认为被告侵权的情况下,诉讼费应该按照判赔金额比例各自承担。6、关于权属问题,原告不能证明是涉案电影的完整著作权人,非本案唯一适格主体,根据涉案电影正版光盘显示,原告未取得四家出品单位之一的温州市电视剧制作中心有效授权文件或者弃权声明文件。经审理查明: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了电审故字(2004)第021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片名:美人草(以下简称涉案电影),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为温州市电视剧制作中心、北京二十一世纪博纳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涉案电影正版光盘显示:出品温州市电视剧制作��心、北京二十一世纪博纳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2005年12月14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北京二十一世纪博纳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注销。2008年6月16日,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更名为“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保利公司。2010年3月29日,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对此出具(2010)社证民字第45号公证书。2009年3月16日,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内容为:本公司作为电影《美人草》的联合出品人之一,同意在该影片著作权受到侵害时,由保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行使包括诉讼在内的维权权利。2009年10月19日,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对此出具(2009)社证经字第131号公证书。2014年1月10日,原告保利公司申请公证处对被告北京暴风公司通过暴风影音软件���计算机网络用户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进行了如下公证: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连接公证处的互联网,使用IE浏览器进入被告北京暴风公司页面(域名www.baofeng.com)进入暴风影音页面下载、安装并运行暴风影音软件。使用该软件的搜索功能查找影视“美人草”进行点播,该影视能播放。在相关视频点击播放前,播放页面的左上角有“正在从lecatv获取视频数据…”的加载显示,但是该页面的网址仍显示为暴风影音的网站地址。2014年1月10日,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4)社证民字第2003号公证书。被告北京暴风公司辩称涉案电影视频来源是“lecatv网站”,但并不清楚该网站情况。原告保利公司提交了发送给温州市电视剧制作中心的快递单及快递查询单,以证明其于2016年3月3日向温州市电视剧制作中心发函告之本案诉讼的情况,该快递已被签收,但该中心在合理期限内未予回复。原告保利公司另提交了其与郑州汤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及快递单用以证明合理费用支出。被告北京暴风公司对该服务合同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保利公司未提供任何发票或收据佐证该服务合同已实际履行。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该份服务合同,本院不予采信。上述事实,有电影公映许可证、正版光盘、(2009)社证经字第131号公证书、(2010)社证民字第45号公证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页打印件、(2014)社证民字第2003号公证书、快递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涉案电影的公映许可证和正���光盘均显示出品方为温州市电视剧制作中心、北京二十一世纪博纳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四家单位,据此本院认定该四家单位系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在本案起诉前,北京二十一世纪博纳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业已注销,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原告保利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原告保利公司单独就涉案电影的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保利公司可与温州市电视剧制作中心就涉案侵权行为共同提起诉讼,或在与该中心协商后单独提起诉讼。目前,温州市电视剧制作中心的基本情况难以查清,且保利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温州市电视剧制作中心发函要求协商此事,该中心在合理期限内并未回复。为更好地保护著��权人合法权利,本院据此认定原告保利公司可作为权利人单独就涉案电影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合作的作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北京暴风公司虽然抗辩称其仅提供了涉案电影的搜索、链接服务,涉案电影系来自lecatv网站,但未举证证明上述主张。且从侵权公证过程来看,在播放涉案电影时,播放页面网址并未实现跳转,故对于被告北京暴风公司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北京暴风公司未经涉案电影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即通过暴风影音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保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北京暴风公司的获利情况,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出品时间、被告主观过错、被告网站的经营情况、暴风影音软件的知名度以及侵权的范围、情节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额度内予以酌定。关于合理费用支出,原告保利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为本案支出的具体维权费用,故本院将结合原告公证取证、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等事实予以酌定。涉案电影的其他著作权人,可向本案原告保利公司主张分割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在暴风影音软件中提供电影《美人草》的在线播放;二、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三千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二千元,两项共计一万五千元;三、驳回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易珍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