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0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张娅娟与刘宏,张克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娅娟,刘宏,张克勤,李清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437号原告张娅娟,女性,汉族,1965年06月0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德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男性,汉族,1962年05月20日出生。被告张克勤,男性,汉族,1964年06月05日出生。被告李清江,男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娅娟与被告刘宏、张克勤、李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娅娟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娅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娅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娅娟负担,鉴于原告张娅娟生活困难,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刘海兵人民陪审员  江其祥人民陪审员  周 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