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0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肖武与吴荣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武,吴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2民初178号原告肖武,男,44岁。被告吴荣,女,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武与被告吴荣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肖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肖武负担。审判员 韩庆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母洪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