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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高山勤天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高山勤天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885号原告武汉市高山勤天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榨镇兴崛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郑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买家街123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市高山勤天路桥钢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高山勤天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市高山勤天路桥钢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武汉市高山勤天路桥钢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国辉人民陪审员  刘啟洲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鑫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