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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山东德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解全海、张新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德通投资有限公司,解全海,张新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德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鼓楼中段北侧(天齐庙小区)30幢21号1—2室。法定代表人韩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解全海,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温陈乡解庄村***号。被执行人张新环,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温陈乡解庄村***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德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解全海、张新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德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解全海、张新环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均无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解全海所有的鲁P—AJ7**号大货车、其位于茌平县和谐家苑12号楼1602室(产权证号为0216**)和京都国际A1号楼1704室(产权证号为0212**)以及被执行人张新环所有的茌平鲁环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1号综合楼1—商铺05(产权证号为0146**)均已在相关管理及产权部门作轮候查封手续(上述房产均有抵押)。申请执行人山东德通投资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金额564813.27元及利息(待计算),均未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