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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道林与东莞市客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道林,东莞市客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2333号原告:叶道林,女,汉族,1956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东莞市客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南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7623967-6。法定代表人:王本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景清,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叶道林诉被告东莞市客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被告东莞市客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应当以原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以追索劳动报酬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故本案既可由劳动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若因追索劳动报酬引起任何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离职工资表载明,原告离职之前为被告东莞市客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街镇。因此,原告提供劳动的地点为东莞市××街镇,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亦为东莞市××街镇。东莞市××街镇属于本院的辖区,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东莞市客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莞市客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于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应收取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100元,由被告东莞市客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汉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鸿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