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环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文杰、刘世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环物业有限公司,宋文杰,刘世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49号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环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203号楼1室1层。组织机构代码:16387792-3。法定代表人侯方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斌、张婷,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文杰,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167号盈泰嘉园小区**号楼*单元***户。身份证号码:3707851973********。被告:刘世良,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167号盈泰嘉园小区**号楼*单元***户。身份证号码:3707241983********。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环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环物业公司)与被告宋文杰、刘世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环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环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名审 判 员  曲彩霞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安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