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尹洪发与刘显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洪发,赫跃武,刘显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942号申请执行人尹洪发,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赫跃武,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刘显宇,现住巴林左旗。尹洪发与赫跃武、刘显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18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赫���武、刘显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尹洪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赫跃武、刘显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赫跃武、刘显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尹洪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赫跃武、刘显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尹洪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敬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