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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甬能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浩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甬能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浩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周杰,金朝晖,严德云,宁波俊明金属压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负责人董志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甬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金朝晖。被执行人宁波市浩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1311-1。法定代表人周杰。被执行人周杰。被执行人金朝晖。被执行人严德云。被执行人宁波俊明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产业区。法定代表人韩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甬能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浩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周杰、金朝晖、严德云、宁波俊明金属压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06民初1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被执行人严德云名下的财产502891.67元。因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0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李静杰审 判 员  薛天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万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