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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小琴与武汉创晓佳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李彝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琴,武汉创晓佳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李彝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529号原告李小琴。被告武汉创晓佳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彝钢。被告李彝钢。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柳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琴诉被告武汉创晓佳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李彝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琴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李小琴已预交),由原告李小琴负担。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