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书香,闫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274号申请执行人何书香,男,住所地封丘县,被执行人闫齐海,地址封丘县。何书香与闫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封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封民小字第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闫齐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书香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闫齐海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闫齐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书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闫齐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书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