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高兵与杨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兵,杨才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民初2582号原告高兵,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才明,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高兵与被告杨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赵世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淑、被告杨才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兵诉称,2014年10月7日,被告杨才明因生意周转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两个月内归还。之后,被告仅偿还了借款本金55000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4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杨才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并从2014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才明辩称,虽然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是被告出具的,但是被告实际只收到了45000元(预扣利息5000元),认可当时借款金额为50000元,已偿还了借款本金25000元及两个月的利息5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同时还重新出具了25000元的借条给原告,在该借条中注明了“原借条作废”。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被告杨才明向原告高兵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高兵现金壹拾万元正,用于生意周转,2个月内归还,转入农行卡45000元,账号为XXX845047001832XXXX,其中,伍万伍仟元现金。”在借条上,被告杨才明签名捺指印确认。之后,被告仅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至今,尚欠45000元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审理中,原告对被告杨才明的前述抗辩意见予以否认,同时,原告表示愿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并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身份证明材料,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重庆高氏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杨才明向原告高兵借款并出具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约定于2014年12月7日前归还,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100000元,被告杨才明即应按约定时间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仅偿还了借款本金55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的被告实际只收到了45000元(预扣利息5000元),认可当时借款金额为50000元,已偿还了借款本金25000元及两个月的利息5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同时还重新出具了25000元的借条给原告,在该借条中注明了“原借条作废”等抗辩意见,因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未能在举证期内举示充分证据以支撑其抗辩意见,故对被告前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才明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兵借款本金45000元。如果被告杨才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杨才明负担(此款原告高兵已预交,由被告杨才明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高兵)。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赵世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