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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屈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磊,杨智烨,王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李希坤,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屈磊,男,1987年8月3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杨智烨,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王柏忠,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柏忠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柏忠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款51015.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占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