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士明与李军成等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良玉,李君臣,鲜思兰,李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吴良玉,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27日,住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李君臣,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31日,住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鲜思兰、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1日,住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李翠莲,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13日,住仪陇县新政镇。申请人吴良玉于2016年03月21日依据仪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川1324民初字2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2016)川1324民初字27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期限未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吴良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廖周义审判员 杨继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