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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士明与李军成等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良玉,李君臣,鲜思兰,李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吴良玉,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27日,住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李君臣,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31日,住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鲜思兰、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1日,住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李翠莲,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13日,住仪陇县新政镇。申请人吴良玉于2016年03月21日依据仪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川1324民初字2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2016)川1324民初字27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期限未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吴良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廖周义审判员  杨继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