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路民政与被执行人晁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民政,晁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路民政,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退休职工,住本市未央区三桥街锦绣公园安置1号楼3单元5层西户。被执行人晁熙,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铁路老干事协会退休职工,住本市碑林区卧龙巷33号。申请执行人路民政与被执行人晁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路民政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晁熙已自觉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