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上海易多家具有限公司与豪恩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多家具有限公司,豪恩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925号原告上海易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子君,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思元,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豪恩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原告上海易多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豪恩家具(上海)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莲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子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豪恩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外协采购合同》(附《外加工家具清单》)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外发定制一批宾馆家具,家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见合同附件;总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8,000元(含安装、运输、增值税);交货日期为原告在收到被告的定金的15日内完成送货及安装;交付地点为按被告指定地址;产品验收为由被告在交货地按照产品确认图纸、油漆色板的检验标准进行验收;支付方式为被告在签订合同2日内支付预付款32,400元,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70,200元,质保金5,400元满1年后付清。合同附件《外加工家具清单》列明了定制的床头柜、推门衣柜、双开衣柜、电视柜架、床屏、床架、挂衣板、书桌等家具的名称、图示、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至2015年10月25日,原告制作、安装完毕合同约定的家具。但被告仅支付了预付款,余款一直未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75,600元。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此提交《豪恩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外协采购合同》1份、《外加工家具清单》2份,旨在证明被告尚欠原告价款75,600元的事实。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豪恩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外协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现原告履行了定作义务,有权取得相应价款。被告未及时付清相应价款,显然违约,依法应当承担付清价款的民事责任。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豪恩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易多家具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75,600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