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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辖终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金晟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与林群峰扩杨少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晟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林群峰,杨少峰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晟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AB-304,组织机构代码:55948332-2。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群峰,男,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审被告杨少峰,女,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金晟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5)鲤民初字第45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金晟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称其与蒋锦龙等人股权回购纠纷一案正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且未审理终结,仲裁结果会对本案产生一定的影响,将本案移交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距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较近,便于法院与仲裁委办案人员更好地交流沟通案件,从而促使案件更好挺进,纠纷更快平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被上诉人林群峰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其与原审被告杨少峰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双方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而产生的任何问题、争议或分歧(‘争议’),首先通过磋商加以解决。如果有关争议不能在三十天内磋商解决的,则由提出争议的一方向其所在地或法律允许的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曾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被上诉人林群峰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其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合同约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金晟投资(天津)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速 录 员  刘巧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