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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民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雷富岸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雷富岸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民终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现住梅州市梅江区凌风东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富岸,女,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现住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居委会颖美小区*栋***房。上诉人林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5)梅江法民三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某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林某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洪远代理审判员  李新红代理审判员  张孟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宏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