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ZHENGYU WANG诉被告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ZHENGYUWANG,于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664号原告ZHENGYUWANG。委托代理人陈育军。委托代理人纪科。被告于明。原告ZHENGYUWANG诉被告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查明,原告ZHENGYUWANG与被告于明及案外人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及相关服务协议》第十一条明确载明:ZHENGYUWANG与于明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所属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因此,本案原、被告在订立《个人借款及相关服务协议》时,已明确约定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的上述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本案应由协议约定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赵千喜审判员 熊艳红审判员 余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