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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姜先娥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村民委员会、韩麻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先娥,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201号原告姜先娥。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麻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引利,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韩麻村二组)。负责人李卫彬,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姜先娥诉被告韩麻村委会、韩麻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先娥及被告韩麻村二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麻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姜先娥诉称:自己一直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其于2005年和安徽籍村民吴少白登记结婚,但其户口一直未迁出,被告村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土地租金及粮食直补款时未将其纳入分配范围,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二次补偿款、土地出租款及粮食直补款共计248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麻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无答辩。被告韩麻村二组辩称:原告系出嫁女,按规定不能参与分配,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姜先娥自出生其户口一直落在被告村组,2005年4月27日,原告和安徽籍村民吴少白登记结婚,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2014年5月被告村组集体土地被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征用,每亩土地补偿款53000元,被告韩麻村二组经村民代表开会研究并经过村委会同意后制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后依据分配方案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12900元,但以原告已出嫁为由未将原告姜先娥纳入征地款分配范围。又查:近年来,被告村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出租,原告因未有承包土地而未能获取土地租金和粮食直补款。原告遂于2016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二次补偿款、土地出租款及粮食直补款共计248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据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之事实。被告韩麻村二组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认可,但以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因被告韩麻村委会未到庭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姜先娥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必然具有被告村组村民主体资格,理应在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时享受本村组村民应该享受的一切村民待遇。据此,韩麻村二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应将原告纳入分配范围。原告姜先娥要求享受村民待遇,请求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韩麻村二组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以原告系出嫁女为由未将原告纳入分配范围之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韩麻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和管理的义务,对韩麻村二组之侵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对被告韩麻村二组所承担之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的二次调整土地补偿款土地收益租金,系被告村组部分村民将其承包地出租所得收益,该期间原告原有承包地被取消,故其要求被告支付村民土地收益租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粮食直补款一节,因粮食直补款系国家对享有承包土地的村民一种政策性补贴,因原告未享有承包土地,故其也无权领取粮食直补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一次性给付原告姜先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人民币12900元。二、驳回原告姜先娥其余诉讼请求。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第七村民小组承担的上述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00元,其余221元由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