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董传谦与孙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传谦,孙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69号原告董传谦,男,生于1952年5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孙洪芳,女,生于1968年8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传谦与被告孙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传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传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董传谦负担。审判长 王明红审判员 袁海燕审判员 顾业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庞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