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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元茂与被告赵金龙、郭金凤、苑鹏举、耿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元茂,赵金龙,郭金凤,苑鹏举,耿继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641号原告高元茂,男。被告赵金龙,男。被告郭金凤,女。被告苑鹏举,男。被告耿继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元茂与被告赵金龙、郭金凤、苑鹏举、耿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金凤名下的工资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郭金凤在某银行鸡西市某某支行的账号为XXX的存款至56000元止(每月冻结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产权所有人为高某某、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某花园某号楼XXX、产权证号为鸡冠房字第SX**号、建筑面积为70.19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庞学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