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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2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一)结婚彩礼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一套,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查封的房屋暂无法变现,加之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书面同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潜审 判 员  马 波代理审判员  蒋四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