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来国良与徐永东、徐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国良,徐永东,徐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1000号原告:来国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来亚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东。被告:徐志娟。原告来国良诉被告徐永东、徐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3月8日计算至偿还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来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永东、徐志娟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被告徐永东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人民币300000元。2015年4月3日,被告徐永东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人民币200000元。2015年10月3日,被告徐永东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人民币304000元。至今,被告未支付欠款。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2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起诉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被告徐永东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来国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0元,减半收取5920元,由原告来国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 判 员 钟飞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羊 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