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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湖州喜多郎服饰有限公司、罗国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湖州喜多郎服饰有限公司,罗国强,李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391-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湖州市。被执行人:湖州喜多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被执行人:罗国强。被执行人:李万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执民字第139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罗国强、李万珍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天玺花园71幢房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16年4月7日,本院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变卖上述房产,买受人费越(男,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乔梓巷2幢401室,公民身份号码:)和吴建勤(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乔梓巷2幢401室,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43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罗国强、李万珍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天玺花园71幢房产[权证号:110104009、110104010,湖土国用(2011)第008462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费越(男,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乔梓巷2幢401室,公民身份号码:)和吴建勤(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乔梓巷2幢401室,公民身份号码:)共同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费越、吴建勤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费越、吴建勤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费越、吴建勤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伟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