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9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会计,住惠农区。被执行人石某,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汉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065元(其中执行标的11000元、执行费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