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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9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会计,住惠农区。被执行人石某,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汉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065元(其中执行标的11000元、执行费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