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548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75年。被告林某某,男,汉族,197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辜玉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徐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