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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548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75年。被告林某某,男,汉族,197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辜玉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徐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