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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魏某某污染环境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刑初字第372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以(2015)昌刑初字第372号刑事裁定,中止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的审理。现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明毅华人民陪审员  张胜林人民陪审员  马泮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巧云 微信公众号“”